101年臺北市「青年盃」成棒乙組軟式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依據臺北市體育處100年12月19日北市體處競字第10031742700號函辦理

一、宗    旨:建全臺北市各行政區域棒球運動組織,提升臺北市各行政區域性棒球運動水準,促進本市各區域軟式棒球運動蓬勃發展。

二、指導單位:臺北市體育處、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五、比賽日期:101年2月12日星期日起(每逢週六、日)

六、比賽地點:臺北市新生公園棒球場、迎風段觀山棒球場

七、參加資格:

  1、凡設籍臺北市各行政區域之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及大專院校之員工、在學學生,年齡滿十八歲以上,均可代表單位參加比賽。

  2、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登記甲組球員及職棒現役球員不得參賽,職棒退役球員需滿二年始得參賽(如被舉發,經查屬實則沒收比賽)。

 3、每單位報名參賽以一隊為限,本次比賽隊伍以12隊為限報名額滿為止(報名隊伍須完成繳交報名費手續始算完成報名手續)

八、報名辦法:

 1、日期:自即日起至1月20日星期五下午五點前,以電子郵件寄送承辦單位。

 2、地點: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105號新生公園棒球場2樓)

 3、聯絡人:陳振庭先生;聯絡電話:02-25931236;傳真:02-25931695。

      E-mailtpe.ball@msa.hinet.net

      網  址:http://tpebaseball.myweb.hinet.net/

 4、人數:每隊可報名領隊1人、教練3人、管理1人、隊員20名。

 5、手續:填妥報名單(本會備索或網路下載)加蓋各單位戳章,以電子檔案傳至本會電子信箱報名,正本繳交至本會備查。

 6、報名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整。

        7報名表連同報名費貳仟伍佰元整以郵局現金袋交寄本會或親自本會報名及繳費。

    敬請各隊報名前先衡量球隊出賽時間,經領隊會議賽程安排後即不接受賽程

更動。

九、領隊會議及抽籤:

  101年2月1日(星期三)下午七時於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舉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105號(新生公園棒球場2樓)

    ※各報名隊伍請派員參加會議,未出席者對會議中所決議事項均不得有異議。

十、比賽制度:預賽採三隊一組單循環賽,取兩名進入複賽,複、決賽採淘汰賽。

    ※(100年中正盃前四名將預先分配各組)

十一、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法:

(一)循環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二分,敗隊得○分,和局各得一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2.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以該階段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較少者為先。

       (3)以該階段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較多者為先。

       (4)以該階段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安打數較多者為先。

       (5)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1.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註)2.兩隊攻守順序依賽程表,隊名在前者先攻在三壘休息席,後者為先守在一壘休息席。

(二)單淘汰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採用健康KENKO A號軟式棒球(球棒鋁棒或木棒均可)。

十四、獎勵:

  (一)團體獎:前四名之優勝隊各頒發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打擊獎、投手獎、全壘打獎、打點獎及教練獎各頒發獎盃乙座。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1、比賽方式:採七局制及時間截止制,預賽及複賽比賽時間以兩小時為限,由

裁判依兩隊賽完滿局數之成績,裁定勝負(冠軍賽不限時間)。

 2、球員應準時到場比賽,並請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比賽名單。

  3、實力差距懸殊時,兩隊得分比數至四局相差十分或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4、突破僵局制

比賽進行二小時或七局未分出勝負(不含預賽)冠軍賽七局未分出勝負時

     (1)、延長局數開始後,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2)、教練可任選攻守名單其中任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

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延長一局未分勝負,

下一局打序應延續上一局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5、因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個賽程順延,而途中停止之球賽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連續出賽;賽

   滿一局未賽滿四局,原成績保留;賽滿四局以上,由裁判直接裁定。

  6、運動員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身分證、駕照或學生證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填入攻守名單,同時攜帶健保卡。

  7、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以取消比賽方式處理*FORFEITED GAME

     (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8、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9、守備時一局允許一次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須更換投手,

   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勤令教練退場(包括壘指導員)。

  10、教練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休息席,三壘邊由三壘休息席,本壘後方由進攻隊撿拾。

  11、為安全之顧慮,請各隊備齊合乎標準的捕手護具(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護膝),否則不得下場比賽。

十六、罰則:

   參加單位如有違反運動員競賽精神、球員資格、競賽規程之規定及任何一場棄權者,除沒收繼續比賽資格外,取消該單位所得之成績(名次)及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停止該單位參加本協會所辦之該項比賽一年。

十七、申訴:

   球隊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該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並繳交申訴保證金伍仟元後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如申訴不成立則沒收申訴保證金作為賽事費用。

十八、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協會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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