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臺中市全國慢速壘球經典邀請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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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 賽 規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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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 旨: | 為積極推展體育全民運動,以提倡國民動態休閒生活,提昇國民生活品質,厚植國家運動競爭力。 |
二、指導單位: | 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體育總會,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 |
三、主辦單位: | 臺中市體育處,臺中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四、協辦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公司,江啟臣立委服務處,陳本添市議員服務處,正隆股份有限公司,大檸檬野球屋,寶珍香餅店,維他露基金會,台灣比菲多醱酵股份有限公司。 |
五、活動時間: | 100年08月25、26日(星期六、日) |
報名日期: |
100年07月27日(星期五)止。 |
活動組別: | 公開邀請組18隊。 |
比賽地點: | 臺中市立慢速壘球場。 |
六、比賽方式: | 預賽採分組循環、取前二名及外卡四隊進入複決賽,複決賽採單敗淘汰制。 |
複賽抽籤: | 於當日晚上選手之夜抽籤決定。 |
比賽規則: | 採用最新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1 ~ 2013年慢速壘球規則。 |
比賽用球: | 採用中華慢壘球指定用球-大揚KY-3000或同等級用球。 |
七、參加資格: | (一)以臺中市慢壘會邀請各縣市委員會或單一球隊為對象,球員請攜帶證明文件備查。 |
(二)報名費NT6000 (內含每隊兩桌20名選手之夜之餐點費用)。 | |
(三)球隊若需要增加桌數,請於報名時告知,每桌費用6000元。 | |
(四)繳交保證金NT6000元,請於報名截止日前繳齊交以利作業,如未繳交者視同棄權。 | |
(五)凡未參加出賽、開幕典禮及選手之夜者均沒收保證金。(保證金將於選手之夜無息退還) | |
(六)報名表:1. 每隊最多以20位球員為準。 | |
2. 領隊、經理、教練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比賽。 | |
八、報名方式: | 請洽臺中市慢壘會 執行長 林泳霖 0937-271132 ![]() |
請匯入銀行:合作金庫 南豐原分行 | |
戶名:臺中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帳號:0570-717-225334 | |
匯款人請註明球隊隊名,煩將匯款單or轉帳明細表傳真報名處確認(未參加比賽之球隊將沒收保證金)。 | |
會議及抽籤: | 7月29日(星期日)下午5時30分於臺中市慢壘場甲場地;不另行通知。 |
九、獎勵辦法: | (一)團體獎項:冠軍、亞軍、季軍並各頒贈獎杯乙座及球員獎牌。 |
(二)個人獎項:美技獎、打擊王、全壘打王、MVP。(以四強,滿7打席為主。) | |
十、保險:各隊應確實為球員投保意外險,球賽中發生危險須由各隊自行負責。 | |
十一、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 |
(一)參加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 |
(二)除非大會另行通知,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 | |
(三)比賽中判為『自動棄權』之球隊,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被判『奪權』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該場並以 七比零 計分。 | |
(四)因全國性比賽,球隊來自全省各地,考量交通及時間因素,風雨無阻賽完全程。 | |
(五)比賽採七局限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七分(含)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 | |
(六)比賽之時間限制:預、決賽每場六十分鐘,二好三壞球制,以投手練球第一球出手開始計算,以大會計時器為準。屆時若仍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及義務),若是上半局打完,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 | |
(七)預賽採和局制,勝一場得2分、和局得1分、敗場得0分, | |
(八)積分相同時以:1.兩隊勝負關係 2.總得分較多者 3.總失分較少者 4.得失分率 5.以上相同時兩隊抽籤決定 | |
(九)得失分率計算方式:總得分/(總得分+總失分)=得失分率,得失分率高者,名次在前. | |
(十)外卡另取四隊 | |
(十一)決賽採突破僵局制(七局結束或時間屆滿時仍平手,則八局或時間屆滿之次局起採突破僵局)。 | |
(十二)﹝以先到採用之﹞突破僵局採一位跑壘者佔三壘二出局開始比賽。 | |
(十三)好球帶的高度是1.82公尺以上高度不限(使用好球板)。好球板功能同本壘板 | |
(十四)落地球擊中好球板及本壘板均算好球,跑壘者回本壘可踩本壘板及好球板均算得分;守備員亦同。 | |
(十五)球員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記錄)為主,另所跨之隊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 | |
(十六)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五分鐘前提交。 | |
(十七)有關攻守名單應注意事項: | |
1.清楚填寫之所有項目,教練或經理應簽名並註明球衣號碼。 | |
2.預備球員欄應詳細填寫,否則若遇『保留比賽』而權力喪失則自行負責。 | |
3.預備球員欄中未填寫之球員及只寫姓名未填號碼者,於比賽中不得上場(或)替補其它球員。 | |
4.報名時,未列於報名表中之球員欄者,比賽中不得上場比賽。若是教練或經理兼球員,則姓名除列於教練、經理欄外,於球員欄亦應將其姓名寫上,否則不得上場比賽。違反上列3、4項則以 違規球員 判決。 | |
(十八)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之(正本)備查。大會之證件以身份證、駕照、護照【其他證件概不承認】 | |
(十九) 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若經對方抗議成立,則被判為『奪權比賽』。 | |
(二十) 列隊查證先發選手之資格問題(含跨隊、冒名頂替) ,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若無帶證件由預備選手更換。替補球員上場後,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開賽後,不接受查核先發選手資格。若是人數不足十人,可採九人開賽制。 | |
(二十一) 背號筆誤,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 | |
1.經裁判證實為該球員無誤,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比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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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失格』、『奪權比賽』。 | |
(二十二)球員服裝之規定: | |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球褲及球帽,球衣胸前應有隊名、背後應有背號,背號之每一數字至少十五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寫或浮貼上去。(背號沒有0號) | |
2.經理、教練、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 |
(二十三)非該場比賽球隊之球員及隊職員不得進入選手休息區。 | |
(二十四)書面抗議: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對該判決若有質疑,應於比賽結束後 半小時 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寫抗議書、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 伍仟元 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議討論,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其抗議無效,得沒收其保證金。 | |
(二十五)擊球員不可甩棒,因甩棒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 |
(二十六)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 | |
(二十七)距離本壘板前15英呎或4.5公尺,本壘與三壘的連接線在15英呎或4.5公尺劃一垂直白線,凡三壘跑壘員往本壘進佔時,若已通過(含踏觸)白線時就不得返回三壘壘包,必須強迫進佔本壘(若未踏觸白線或界外延伸連線時不在此限)。此時守備方,持球(用身體任一部份或手套)碰觸本壘板即裁決跑壘員封殺出局 (規定此條文目的為防止跑壘員與守備員互相碰撞造成安全上之危險),其狀況(如未通過或踏觸白線前之夾殺、死球進壘、正常跑壘跌倒爬起及其他狀況),則不受此條文之4.5公尺白線之限制。(本條文屬立即裁決) | |
(二十八)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 | |
1.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雙耳之安全頭盔。 | |
2.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投手投出球後,擊球員被判出局。 | |
3.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但需該球員在場上),以舉發時點前所有攻守仍屬有效。 | |
4.擊跑員或跑壘員,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將判其出局。 | |
(二十九)球棒及全壘打支數不限。 | |
(三十)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罷賽,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判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程,並通報行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以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任何慢壘賽事二年。 | |
(三十一)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 |
(三十二)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11 - 2013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 |
(三十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或洽臺中市慢壘會執行長 林泳霖 0937-271132 | |
報名表方式 | |
1. 一率採電子報名方式E-MAIL: zc.home@msa.hinet.net | |
2. 請備妥以下資料報名: | |
A.團體照一張(1M以上) | |
B.球隊網址及電子信箱 | |
C.球隊簡介.球隊地址.聯絡人電話及球隊所屬縣市 | |
D.領隊.教練.管理.隊長.聯絡人及球員(二十名以內) | |
E.領隊.教練.管理.隊長.聯絡人為球員時,須登錄至球員名單,未登錄者不得比賽。 | |
F.球員須自備相關證件備查。 資料來源:台中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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